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佛山市质量管理协会”。 英文名:FOSHAN QUALI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 写:FSQMA 第二条 佛山市质量管理协会是由工业、贸易、建筑、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企业和部门联合组成的,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自愿参加的地方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道德风尚为前提,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全市广大质量工作者和各方面热心于质量管理的人士,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通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推动技术创新、技术进步,达到提高产品质量、运输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目的,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佛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广东省佛山佛山市普澜二路31号新荣大厦E座3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的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 2 开展质量管理学术讨论研究,提供质量管理咨询服务,宣传和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 3 组织对质量管理优胜企业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评审,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创名牌、创优质和“3·15”、“质量月”等质量活动;总结交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经验。 4 开展各种形式质量管理教育,普及质量管理科学技术知识,培训质量管理骨干队伍。 5 反馈用户信息,指导企业开展为用户服务活动,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6 会同报社、电台、电视台、标准情报部门宣传优质名牌产品和提高质量的重要意义。 7 开展国内质量管理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活动。 8 发展会员及做好会员登记工作,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体要求: 1 单位会员 凡工矿、交通运输、商业服务、基本建设、科研、教育、网络信息和检测等企事业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ISO9000族标准和IS014000标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取得地级市以上的QC成果、优质名牌产品或有关质量荣誉或称号的,都可提出申请。 各市、区质量管理协会为本协会当然单位会员。 2 个人会员 (1)关心质量管理,对质量管理有所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 (2)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者; (3)在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上做出显著贡献或有所创新者; (4)热心质量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教授、学者、工程师、经济师、工艺师、技师、科研教学人员、新闻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凡参加协会的正式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报告、参观学习、推荐参加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质量管理会议、创优创名牌和QC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支持协会建设,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任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团体的领导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任; (五) 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日常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10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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