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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主体
时间:2010-11-8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人,其基本要求为该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的持有人,包括经营者、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或其集合。地理标志属于该地区全体生产者的知识产权,不能为个人所拥有。另外,这种申请是一种整体性的保护。因此,其申请人必须要由该地区的政府来指定或者认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可以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主体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二是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一般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三是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即生产或经营该产品的企业或企业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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