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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审管理办法
时间:2010-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推动企业深化全面质量管理,引导企业开发人力资源,积极开展质量管理小组(简称QC小组)活动,实现全员参与质量改进,为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作用,取得更大绩效,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务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国质量管理协会联合发出的国经贸[1997]147号文“印发《关于推进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评审。
第三条 由广东省质量管理小组工作指导委员会(简称省指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广东省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评审组对本年度各市、各省行业质协及行业主管部门、团体会员评选、推荐的优秀QC小组活动进行评审。
第四条 经省指委会批准后,当年被评审为广东省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的小组,为当年广东省优秀QC小组,同时:
1.由省质协、省总工会、团省委、省科协四家联合表彰和颁发证书。
2.符合“南粤之星”杯条件的优秀QC小组,由省质协、省总工会、团省委、省科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
3.符合全国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推荐条件的,由省指委会择优推荐上报中国质量协会。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广东省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评审管理机构是省指委会。省指委会由广东省质量协会(简称省质协)、广东省总工会(简称省总工会)、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简称团省委)、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省科协)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领导全省QC小组活动,并行使对广东省优秀QC小组的审定和批准权。其日常办事机构为省指委会办公室,常设在省质协,负责省优秀QC小组组织评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指委会根据各市、省行业开展QC小组活动的情况,于每年三月上旬将全省优秀QC小组名额分配到各市、省行业质协或主管部门、单位会员。
第三章 评审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参加广东省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评审的QC小组必须是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是各市、行业本年度(上年 5月1日 至今年 4月30日 )中的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
第八条 广东省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评审标准等效采用中国质量协会制定的QC小组活动成果现场评审标准、材料评审标准、会场发表评审标准。
第四章 评审方式
第九条 广东省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评审分现场评审分现场评审、材料评审、会场发表评审。
1.现场评审:由QC小组所在单位(部门)聘请2—5名省级以上QC小组活动诊断师在该QC小组完成课题后按标准要求进行评审,并加具意见。必要时由省指委会办公室组织抽查;
2.材料评审:由省指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具有国家级QC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的评审员按标准进行评审;
3.会场发表评审:由省指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具有国家级QC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的评审员按标准进行评审。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广东省优秀QC小组应在每年5月20日前向广东省质协提交如下资料:
1.报省优秀QC小组需提交:
广东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报告单一式两份(表1);提交现场评审表一份(表12)。
2.参加竞选“南粤之星”杯的小组增加缴交成果报告材料一式9份(在右上角注明申报专场),且要附活动原始记录1份。
第十一条 各市、省待业质协或主管部门应在每年5月20日前向广东省质协提交如下资料:
1.广东省质量管理小组概况统计表1份(表9);
2.广东省优秀QC小组汇总表1份(表8)。
第十二条 经评审确认编入当年《成果汇编》的成果,须提交软盘或激光打印件(规格按附件)。
第十三条 参加“广东省质量信得过班组”、“广东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广东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领导者”、“广东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广东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诊断师”、“广东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质协”评选,需按评选条件和相应的报告单一式两份于每年5月20日前报广东省质量协会。
第六章 评审人员
第十四条 广东省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评审组由省级以上QC小组活动诊断师组成,由省质协培训后择优聘任。
第十五条 广东省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评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质量政策、法规、理论和方法;
2.有3年以上QC小组活动经历或QC小组活动推进工作经历;
3.具有诚实正直、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
4.具有谦虚冷静、尊重他人的工作态度;
5.具有客观公正、廉洁无私的职业道德;
6.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及口头和书面的表达能力;
7.具有较强的调查、分析、判断、归纳能力;
8.熟识一门或一门以上的专业知识。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凡获广东省优秀QC小组称号的小组及荣获“南粤之星”称号小组、省优秀质量信得过班组、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QC小组活动优秀领导者、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QC小组活动优秀诊断师,均由省质协、省总工会、团省委、省科协四家联合表彰并在全省通报。
第十七条 获奖小组和个人由所在单位参照国经贸[1997]147号文、粤经质[1997]224号文和粤质协字[2005]08号文的通知精神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省质协每年将组织获省级以上优秀QC小组的代表到国内外进行学习和交流。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省行业质协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OO年 二月十八日起 实施,二OO五年四月修订,解释权属广东省质量管理小组工作指导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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